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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本网律师收到董*上先生与其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诉讼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6/5/23 10:29:1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董*上先生与其原用人单位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诉讼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65527号判决,判决结果为:
  1、被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董后上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的工资51574.71元;
  2、被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董后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500元。
本网律师2016年3月10日收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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